初審編輯:尹玉濤
責任編輯:張帆
曾經,曉月(化名)的人生一片坦途,通過藝考后,她眼看就要進入心儀的高校就讀,不料一場病徹底改變了她的命運。曉月在濟南某醫院住院治療百余天后,最終卻成了植物人:雖然仍有意識,但四肢無法動彈。
懷疑院方存在過錯,曉月的父母將濟南某醫院起訴至法院。市中區法院一審判決,醫院方承擔四成責任,賠償曉月100萬余元。濟南某醫院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濟南中院。日前,濟南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院方上訴,維持原判。
事件回顧:女孩入院后臥床不起
相關判決顯示,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濟南中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8月4日,原告曉月因“腹臀部起皮疹7天,雙下肢起皮疹并伴發熱、腹痛2天”到被告濟南某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為過敏性紫癜。原告曉月在該院住院130天,出院主要診斷為顱內靜脈竇血栓形成,其他診斷為腦疝、肺部感染、多發性腦出血、繼發性癲癇。此后曉月因腦出血術后、繼發性癲癇先后在濟南多家醫院輾轉反復治療。
隨著曉月病情的不斷惡化,她的父母懷疑濟南某醫院存在“誤診”嫌疑,遂起訴至法院,案件后來起訴至濟南中院。“曉月的父母說,她事發之前剛剛參加了當年的藝考,成績還很不錯。令父母都感到痛心的是,孩子連學校都沒進,就臥床不起了。”負責代理此案的山東易煥之邦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靜介紹。被鑒定人曉月肢體癱瘓評定為一級傷殘,神經萎縮評定為十級傷殘,癥狀性癲癇評定為十級傷殘。
鑒定結論:抗凝后病情觀察不夠
受濟南中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于2017年3月作出鑒定意見書,相關分析說明載明:曉月2013年8月8日在涉事醫院經行DSA檢查提示“顱內靜脈竇血栓形成”,后至2013年8月11日凌晨出現左側肢體抽搐等癥狀。濟南某醫院雖然是在與患方講明風險并同意后選擇為曉月試行抗凝治療,但是治療時機存在值得商榷之處,若經復查頭顱CT片確認顱內出血逐漸減少的情況下再行抗凝治療更為妥當。
此外鑒定機構認為,曉月在行抗凝治療前已存在顱內出血,故開始行抗凝治療后應嚴密觀察病情,監測顱內出血是否存在進一步增多的情況。據涉事醫院病史記載,當年8月11日23:10,曉月出現“左側瞳孔變大,光反應遲鈍,壓眶右上肢有屈曲,無定位”等,病情已較此前進一步進展,復查頭顱CT片提示“左側額頂葉見大片不均勻高密度出血”,顱內出血范圍較前明顯擴大,故醫方存在病情觀察不夠仔細的醫療過錯。
就現有材料,鑒定中心分析認為,曉月自身患有顱內靜脈竇血栓形成,病情危重且復雜,客觀上給濟南某醫院的治療帶來較大的困難,在治療方式的選擇上也存在難以權衡和兩難之處,即使醫方的治療方式得當、有效,也有較大的可能難以避免腦損害后果的發生。同時,濟南某醫院選擇為曉月試行抗凝治療的時機值得商榷,進行抗凝治療之后病情觀察不夠嚴密,與曉月腦損害的加重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該中心鑒定意見為:1.濟南某醫院對被鑒定人曉月實施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其醫療過錯與曉月腦損害的后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系次要因素,參與程度擬為20-40%)。2.其余參與治療的醫院在對被鑒定人曉月的診療過程中無醫療過錯。
判決結果:院方應承擔四成賠償責任
濟南中院認為,《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根據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被告在對原告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其醫療過錯與曉月腦損害的后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根據該鑒定意見及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認定被告應當對原告的各項費用承擔40%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濟南某醫院賠償曉月10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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